军需、商货运输和移民活动
秦驰道的开辟修筑,曾发挥过多方面的功能。起初虽着眼于政治统治上的长驾远驭,战争中的兵员及车马进退;但驰道系统形成以后,就被广泛地用于各种交通运输方面,如征调租赋,徭役、徙民、商贾贩运等等。
一、军需、贡赋运输
据《史记·六国年表》记载,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正式征收田租;在秦孝公十四年(公元前348年)开始征赋。
秦代征收田租的办法,是以一户有田百亩的假设,按人户征收。它主要是基于“地”,但又与“户”有关。田租征收实物,一是谷粟,二为刍(饲料)稿(禾秆),而以谷粟为主。秦代的田租率,大体是行什一之税。据《汉书·食货志》说:战国初期的农产量是“岁收亩一石半”①。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户,治田百亩,岁收150石,要缴纳谷粟15石(折今1500斤);加上“刍稿”,一户农夫要用数辆牛车将田租运送至国家设置的仓廪。在秦国首都咸阳及其附近积贮着从全国运来的大批粮食。《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中记有:“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石一积”。可以想见在庄稼收割完毕,千家万户输送田租的人(人力担挑背负)、车,充塞于驰道两旁。
除了田租以外,还有“头会箕敛,以供军费”;“头会箕敛,输之少府”。前者指供军费开支,后者指供皇室享用。租赋交纳以后,国家将一大部分钱、粮拨充军需或建设工程所用。秦代,修筑长城和北攻匈奴用人最多,耗费最大,长途转运粮草也最为繁重。《淮南子·人间训》说:秦筑长城,“发卒五十万”,“中国内郡,挽车而饷之”。即全国各地向长城沿线运送粮草。秦始皇令蒙恬北攻匈奴,更是劳师兴众。《汉书·严安传》记载:“蒙恬将兵北攻强胡,辟地进境,戍于北河,飞刍挽粟以随其后”。蒙恬将兵十万之众戍于北疆,北地“不生五谷”,关中地区粮食有限,不得已“又使天下飞刍挽粟,起于黄(今山东黄县东,有黄仓)、睡(今山东福山县,秦置睡县,有睡仓)、琅邪(琅邪仓),转输北河”。运输线长达数千里。
秦统一全国后,幅员辽阔,人口较战国初期有所减少,据估计全国不超过二千万人,但朝廷却大兴功作,任意征发。加之当时马多用于军事,牛多用于农耕,大车多靠人力推挽,路程遥远,往返数千百里,役期之长,跋踄之苦可以想见。官府虽规定人民从15岁起至60岁止这45年间,每人每年一月的更卒共为1350天;正卒360天;屯戍360天,合计2070天。实际上只要统治者认为需要,就可随时征调人民从事徭役。所谓“一岁屯戍”、“一岁力役”的役期是一纸空文,“过年之徭”、“逾时之役”是常事,因此,汉代董仲舒说,秦代的徭役“三十倍于古”(又说“二十倍于古”)。
继秦始皇帝位的秦二世,昏庸残暴,“戍徭无已”。无限制地征发徭役,发“闾左之戍”。为了防范农民的反抗,他又征发五万人屯戍咸阳,以加强关中的统治力量。咸阳粮草不够用,便令各郡县官吏逼迫人民征送。运送粮草的人,要自带干粮,不许吃咸阳300里以内的粮食。农民怨声载道,以致起而反抗。于是,秦朝统治者以严刑竣法对付人民。人民摇手触禁,动辄陷刑。一人犯法,罪及三族,一家犯法,邻里连坐。秦二世更变本加厉,“以杀人众者为忠臣”,造成了“刑者相伴于道”的惨状。
二、移民实地、实边活动
出于政治、经济等目的,秦的统治者一贯采取迁徙政策,经常将持异见者、旧贵族、有财势的大商人和罪犯迁徙于异地,使得交通大道上常年累月有移民搬迁行走。
早在秦孝公时,民间对“商鞅变法”就有所议论,商鞅便对孝公说:“此皆乱化之民也”,建议“尽迁之于边域,其后民莫敢议令”。
秦的移民地点,涉及面很广。主要是将关东各国故地居民迁到蜀郡、京师咸阳和陇西天水。《史记》中《项羽本纪》、《萧相国世家》篇说,“秦之迁民皆居蜀”。《华阳国志·蜀志》记载:“秦惠王置巴郡.以张若为蜀国守,戎伯尚强,乃移民万家实之”。又说:“惠文、始皇克定六国,辄徙其豪侠于蜀”。同书卷三又记载:“临邛县(蜀)郡西南二百里,本有邛氏,秦始皇徒上郡实之”。秦灭楚,“徙严王之族于严道”,因有“严道县”之名。秦破赵,迁商人卓氏于临邛,卓氏独夫妻推辇,行诣迁处”,后冶铁致富。始皇九年(公元前238年),长信侯嫪毐发兵作乱失败,本人及家中舍人夺爵迁蜀者4000余家。次年,因嫪毐事件牵连吕不韦,被免相职,饮毒酒死,其“家属徙处蜀”。秦蜀道上,移民充塞,经年络绎不绝。
迁于咸阳、丽邑、云阳的人户,也是数以万计。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秦灭赵,,徙赵将赵奢之“孙兴于咸阳,为右内史,遂为扶风人”。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徙三万家丽邑”(今陕西临潼县)、“五万家云阳”(今陕西淳化县)。
由内地经关中迁往西北地区者也不在少数。《新唐书·宰相世系表》:“秦灭楚,迁大姓于陇西,因居天水”。赵王之子代王嘉降秦后,“秦使嘉子公辅主西戎”,“世居陇西天水县西”(同上书)。“秦兵卒入临淄,民莫敢格者,王建遂降,迁于共”(今甘肃泾川县)。“始皇八年,成蛟反屯留,迁其民于临洮”。咸阳以东、以西的驰道上,均有大批移民,携带着动产和妻儿老小,挽车奔波不息。
秦利用四通八达的驰道,实施迁徙政策,对遏止土地兼并,消灭地方割据势力,将那些滞财骄溢、武断乡曲的豪强大家,迁至京师咸阳,置于皇帝的直接监视之下;或徙往边远郡县,使之不能“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同时也有利于边远地区文化和经济的发展,对巩固统一是有好处的。
三、驰道上的商业贩运活动
春秋、战国期间,商业城市即随着水陆交通的开发而纷纷出现。到了秦统一六国前后,商业城市大量兴起。尽管有些古城邑的最初建立不是为了适应商业的需要,而是为统治者的安全和防御需要建立起来的,但在水陆交通开发之后,总有若干城邑位于交通孔道或河川渡口,同为商业聚散中心。
秦人入主关中后,不断建筑城邑,设置郡县,并在城市的规定地点开辟市场,也大大推动了商业贩运活动的发展。战国年间,秦国先后在关中、陕南筑庞、戏城(庞城在今陕西韩城市南;戏城在今陕西临潼县)、南郑城、籍姑城(今陕西韩城市北)、重泉城(重泉在今陕西蒲城县东南45里)、栎阳城、商城塞、武城(今陕西华县东)、上郡城等。栎阳筑城设县后,在军事上成为防御据点,“北卻戎翟”;在商业上,“东通三晋,亦多大贾”。成为商业繁盛之地。
1986年5月,陕西省考古工作者在秦国故都雍城城区,首次发现了一座大型市场和八条街道遗址。市场南北宽160米,东西长180米,平面呈长方形。市的四周有夯土围墙,四面墙的中部各有一座“市门”。围墙内是封闭式的露天市场。在这里出土了秦半两钱一枚,及一件盖有“咸阳里”字样的陶器底部残片。近三万平方米的市场面积,以及咸阳器物长途运到这里交易,说明当时雍城的城市经济十分繁荣,商品生产相当发达”。雍城市场是战国时遗迹,实际上,春秋时期的秦国雍都,已经是陇、蜀商人会聚之地。《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秦文、德、缪(穆)居雍,隙陇、蜀之货物而多贾”。巴蜀盛产卮、姜、丹、沙、石、铜、铁、竹、木之器,通过褒斜栈道运入关中,“以所多易所鲜”。陇西、天水、北地的畜产品通过西方大道运入京都咸阳。
咸阳不但是秦的政治、军事、文化中心,也是商业城市。《史记·货殖列传》记载:“武、昭治咸阳,……四方辐凑并至而会,地小人众,故其民益玩巧而事末②也”。咸阳一带的人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了。
雍城、咸阳、栎阳等商业城市,都位于秦的驰道线上。
春秋末期以后,特别是“商鞅变法”,使秦的封建生产关系取代了西周的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产品交换和商业贩运也活跃起来。
春秋后期,开始出现了独立的工商业者。手工业者要以“机器易粟”,农民要“以粟易机器”,都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换。全国各个地区的土特产,也要通过交换进行沟通。《盐铁论·本议》说:“陇蜀之丹漆毛羽,荆扬之皮革骨象,江南之楠梓竹箭,燕齐之鱼盐旃裘,衮豫之漆丝絺纻,养生送终之具也,待商而通,待工而成”。李斯在《谏逐客书》中说全国各地输入到秦的土特产有:昆山之玉、随和之宝、太阿之剑、江南金锡、西蜀丹青、阿缟(齐国东阿所产的缟)之衣、锦绣之饰。《吕氏春秋·本味》还说有很多美味食品贡献给统治阶级享用,如洞庭(湖)之浦(鱼)、具区(太湖地区)之菁、江浦之橘、云梦之柚等。
秦时由于小农经济的自给性和国内市场的有限,虽然大大限制了商业经济的发展,但是对于奢侈品的贩运贸易则影响不大,因为奢侈品供应的对象主要是封建贵族、官吏及地主阶级。另外,由于当时生产和运输工具处于落后状态,地区间物产不均衡所造成的差价必然是很大的,这给贩运者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充分条件。因此,不但普通商贩能“服牛骆马,以周四方”、“牛马车舆,填塞道路”,富商巨贾也随之出现。
秦驰道上除了富商巨贾的庞大商车队外,还有一家一户出卖剩余农产品或手工业产品的零散车辆。所谓“零散”,是指车的组织和所有权而言,就总的数量来说,千家万户的私车实际超过了富商车队的千百倍。这是社会运输业的巨大潜力。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常常需要出卖少量产品,来换取一些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工具和消费品。如铁农具、竹木器、针、盐等。封建地主也常常在市场出卖一部分从实物地租中得到的农副产品,来换取自己没有的绸缎、漆器、陶器、珍玩等高级消费品。而且地主越大,地租转用于商品的份额也越多。另外,官府手工业的产品,虽主要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奢侈品,但也有相当大一部分进入流通领域,供应给地主和农户。如官府生产的大量铁器和食盐,统治阶级绝对消费不完,也通过商贩转向民间销售。上述这些自产、自销、自运及贩卖转运,都是通过城乡道路来实现的。也就是说,战国以来逐渐繁荣的私营运输业与贩运性商业是互为表里,难以分割的。
综观春秋、战国、秦的交通运输业,比西周时有了较大的发展,大大保进了运输工具的改进和普及,也促进了各个生产领域的技术进步与产品流通。
秦统治者也有不合理的运输规定,如对服役的回空车辆不准捎运货物,赚取运费。《商君书·垦令》规定:“令送粮无取僦(运输费用),无得反庸,车牛舆重设必当名”。《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也有此不合理的规定:“上节(即)发委输,百姓或之县就,及移输者以律论之”。这样,就限制了民间运输活动,造成运力的极大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