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具是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为制止犯罪行为而依法使用的警戒防备专用器具。主要指手铐、脚镣、警绳、警棍等。按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犯人使用戒具,必须经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批准。遇有犯人行凶制止无效等特殊情况时,应先加戴戒具,然后补报审批手续。对老病残犯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戒具。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应再出工劳动。使用戒具的时间,除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犯人的危险行为消除后,应即解除戒具。不得把戒具作为处罚犯人的手段。
古代祭祀、朝觐、会同、应接宾客等事应备的陈设器具。《周礼·天官·小宰》:“以灋掌祭祀、朝覲、会同、宾客之戒具,军旅、田役、丧荒亦如之。” 郑玄 注:“戒具,戒官有事者所当共。”
古代祭祀、朝覲、會同、應接賓客等事應備的陳設器具。
監所管理人員或警察,用以防止人犯脫逃、自殺、施暴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的工具。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二項規定,戒具以腳鐐、手梏、聯鎖、捕繩四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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