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处理品”,按照《工业 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条规定,系指虽达不到 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在产品和包装上明确注明“ 处理品”的产品。同时依照该《 条例》规定,“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 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 处理品’流入市场。”“不得用‘ 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
因质量不合格或销路不畅而减价出售的商品。
降低價格出售的貨品。通常指有瑕疵或滯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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