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改换。《金史·食货志三》:“其私易及违法而能告者罪赏有差。” 明 文徵明 《沉氏复姓记》:“某自知事,便思復之,顾氏名録於学官,不可私易也。”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
本文地址:https://www.cidian5.com/cidian/BPyUCE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