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户向官府解送分派给自己饲养的官马。 明 高攀龙 《申严宪约责成州县疏》:“俵解备用马匹,不得剋减马价。” 明 谢肇淛 《五杂俎·地部二》:“ 山东 大户,每僉解马,编审之时,已有科派,俵解之时,又有使用。”参见“ 俵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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