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政使,官名。明初,沿元制,于各地置行中书省。明洪武九年(1376年)撤销行中书省,以后陆续分为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全国府、州、县分属之,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1人,与按察使同为一省的行政长官。宣德以后因军事需要,专设总督、巡抚等官,都较布政使为高。清代始正式定为督、抚的属官,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与专管刑名的按察使并称两司。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均为从二品。但江南省(后分为安徽、江苏两省)、陕西省(后分为陕西、甘肃两省)和湖广省(后分为湖南、湖北两省)设有两布政使。二司的长官布政使和按察使,俗称藩台、臬台,同为省长。一般省里设有三司,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第三个负责指挥军事,很少参与地方政治,故很少提及。
官名。 明 洪武 九年(公元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 宣德 后,全国府、州、县等分统于两京和十三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后因军事需要,增设总督、巡抚等官,权位高于布政使。 清 代始正式定为督、抚属官,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 康熙 六年(公元1667年)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 直隶 亦设, 江苏 则设二员,分驻 江宁 、 苏州 。俗称藩司、藩台。参阅《续文献通考·职官·布政使司》、《清会典事例·吏部·官制》。
職官名。明清各省民政兼財政長官。屬承宣布政使司,受轄於督撫,與掌理刑名的按察使並稱為「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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