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代官吏得罪,谪放远方州郡,编入该地户籍,并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谓之“编管”。此等刑罚亦有用于一般罪犯者。 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十六:“ 吕吉甫 大怒,白上夺 侠 官, 汀州 编管。” 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十六:“其餘吏民有与 侠 交游及餽送者皆杖臀二十,远州编管。” 宋 秦观 《鲜于子骏行状》:“ 周永懿 贪暴不法,前使者惮其凶狡,置不敢问,公具得其姦赃,即遣吏就捕,械送於狱, 永懿 竟除名编管 衡州 。”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一:“ 陈莹中 迁謫后,为人作石刻,自称‘除名勒停送 廉州 编管 陈某 撰’。”《古今小说·简帖僧巧骗皇甫妻》:“这婆子不合假粧姑姑,同谋不首,亦合编管邻州。”
將受謫、流放的官員或罪犯加以組織、安置,令地方官吏加以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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