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讼案的当事人。《晋书·王彪之传》:“累迁尚书左丞……廷尉。时 永嘉 太守 谢毅 ,赦后杀郡人 周矫 , 矫 从兄 球 诣州诉冤。 扬州 刺史 殷浩 遣从事收 毅 ,付廷尉。 彪之 以 球 为狱主,身无王爵,非廷尉所料,不肯受,与州相反覆。”
(2).主管监狱的人。《说岳全传》第七二回:“佛爷叫狱主:‘带 秦檜 仍回地狱去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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