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又称符契,或符节。是古代朝廷调动军队或发布命令的信物,通常用竹板或金属制成,上面刻着文字,剖分为两半,一半留在朝廷,一半由将帅持有。它是权力的象征,具有绝对服从的意义。汉代君权神授思想,认为天会赐祥瑞予人君,以为受命的凭证,这种凭证,叫做符命。道符,又叫神符或天符。符所具有的这些内容和形式特点在汉代时期被巫师、方士和道士借用到鬼神世界创作形成。在对符的体式的认识上,道符除了借用如前所述的现实社会中朝廷作为信物的符契、符节、符命、符传等文体外,还使用“策”作为对“符”的称呼。
(1).犹符节。《韩非子·主道》:“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 晋 袁宏 《三国名臣序赞》:“君臣相体,若合符契。” 宋 司马光 《谢始平公以近诗一卷赐示》诗:“圣贤会合若符契,坐致四海登熙隆。”参见“ 符节 ”。
(2).符券契约一类文书的统称。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书记》:“市朝徵信,则有符契券疏。” 唐 白行简 《李娃传》:“其二肆长相谓曰:‘我欲各閲所佣之器於 天门街 ,以较优劣,不胜者罚直五万,以备酒饌之用,可乎?’二肆许诺,乃邀立符契,署以保证,然后閲之。” 章炳麟 《驳中国用万国新语说》:“ 汉 世制詔三王,其册书犹真草兼具,岂况符契笺奏之书日不暇给,则何取端书分隶?”
(3).符合。 宋 洪迈 《夷坚丙志·生肉劝酒》:“千里影嚮,符契若是,异哉!异哉!” 明 谢肇淛 《五杂俎·地部一》:“ 太祖 之封 燕王 ,与 文皇 之定都於 燕 ,其远见皆相符契矣。” 汤用彤 《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第一分第四章:“其所言歷歷与正史相符契。”
契約、合同。
相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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