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妻即所谓的“休妻”,也指被休弃的妻子。“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旧时妇女出嫁后,只有从一而终。旧时无离婚之说,但丈夫有权不要妻子,将其赶回娘家,休妻有“七出之例”:不顺父母,无子,淫荡,垢,有恶疾,口多言,盗窃。妇女若犯有其中任何一条,丈夫就可以将其赶出家门。若女方家庭势力大,往往会引起纠纷。直到五四运动后,都有少数由妇方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况,后逐渐增多。
(1).休弃妻子。《孟子·离娄下》:“出妻屏子,终身不养焉。”《荀子·解蔽》:“ 孟子 恶败而出妻,可谓能自彊矣。” 杨倞 注:“ 孟子 恶其败德而出其妻。” 宋 王栐 《燕翼诒谋录》卷二:“士大夫之家,不幸出妻,为之子者,非其亲生,犹可不服。” 清 方苞 《书孝妇魏氏诗后》:“近世士大夫百行不怍,而独以出妻为丑,閭阎化之,由是妇行放佚而无所忌。”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里事·倪文正公与弟献汝二书》:“出妻乃人伦不幸之事, 文正 伟人,何以有此?”
(2).指被休弃的妻子。《仪礼·丧服》:“出妻之子为母期。” 南朝 梁简文帝 《大堤》诗:“出妻工织素,妖姬惯数钱。”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里事·倪文正公与弟献汝二书》:“先生不得已,以 陈 为出妻。”
離棄或休掉妻子。
舊稱已被離棄或休掉的妻子為「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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