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转质制度有利于克服质物的使用价值不能得以充分发挥的缺陷质物之所以能成为质物,是因为质物本身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绝大部分国家法律均规定,质权人对质物只有占有权而无使用权,质物的使用价值不能得以发挥,从而不能更好地发挥质物的经济效用.而质物的再次设质,可充分发挥质物的担保功能,使其价值得到极大的张扬,这从另一角度克服了质物使用价值利用率低的缺陷.2、设立转质制度可有效地降低质权人对质物的机会成本在没有转质制度的情况下,质权人只能占有质物,却无法利用质物,这不仅是资源的闲置,而且有较高的机会成本.例如,质权人占有一质物,假设保管质物费用为 5元,同时,质权人与另一债权人有一笔交易,需质押后达成交易,并且质权人从该交易中获利100元.在没有转质制度情况下,质权人对质物的机会成本为 105元;而在有转质制度情况下,质权人获得纯收益95元.显然,转质制度是有效率的.3、设立转质制度可降低交易费用并转移质物的风险在上述案例中,质权人通过转质可促成交易,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移于债权人.就质权人而言无疑是一个既减少支出又获取收益(交易成立后的收益)的好机会.4、转质制度是一种物权激励机制质权具有融通资金和物资的功能,主要通过质权的设定而实现;转质实际上是质权的再设定,通过转质而赋予质权人利用物的权利,使质物有再度流动的功能.因此,转质制度是一种激励质权人利用质物,促进金融流通的激励机制.
把自己向地主租种的土地抵押给他人。 明 陶宗仪 《辍耕录·释怨结姻》:“ 扬州 泰兴县 马驼沙 农夫 司大 者,其里中富人 陈 氏佃家也。家贫,不能出租以输主,乃将以所佃田转质於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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