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盐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国家征收盐税是国家参与盐业生产创造的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形式,旨在调节不同产区盐资源的级差收入。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盐税并入资源税,作为其中的一个税目,简化征税规定。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和个人。
政府对产销食盐所征的税。旧时称盐课。《后汉书·百官志五》:“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宋史·食货志四》:“盐税旧额五分者,增为七分。”《清史稿·食货志四》:“逮乎未造,加价之法兴,於是盐税所入与田赋国税相埒。”
以鹽為對象所課徵的租稅,稱為「鹽稅」。現已停止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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