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实并上报。《清会典事例·刑部六一·强盗》:“该管司、道、府、厅、州不行查报,督抚不行查参者,俱交部照例议处。”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保甲·总论》:“查报拘催,不烦牌票。”
調查檢驗後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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