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师是高等学校教师的学衔或职务名称之一,是高等学校中职别次于副教授的教师。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大学令》,开始规定大学在必要时得延聘讲师。1927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正式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1960年3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助教提升为讲师的业务条件。 讲师为高等教育系列和中等教育系列的中级职称。讲师证报考条件为学校教育、教学业务骨干、能胜任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优秀、或近五年内累计三年优秀(当年必须优秀)等条件。
泛指傳授學識或技藝的人。
講授武術、軍事知識。
今大專教師職等的第san*級,在助教之上,副教授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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