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有家庭财产,谓不分家。 晋 陶潜 《与子俨等疏》:“ 济北 氾稚春 , 晋 时操行人也,七世同财,家人无怨色。”《南史·孝义传上·封延伯》:“﹝ 封延伯 ﹞世为州郡著姓,寓居 东海 ,三世同财,为北州所宗附。”
(2).犹合资。 元 陈以仁 《存孝打虎》第二折:“[ 李克用 云]你做甚买卖营生。[正末唱]与人家牧牛羊。[ 李克用 云]你和他同财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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