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户制度,是一种百户等官吏为主体的藏族基层 官吏制度。清 雍正十年(1732)夏,应 西宁办事大臣达鼐奏请,西宁、四川、西藏派员勘定界址,三方交界之地的藏民七十九族之中近西宁者归西宁管辖,近西藏者暂隶西藏。在归西宁管辖的四十族之内,依据族人多寡,从本族豪酋之中委任土官,令其治理地方,管辖属民。“其族内人户,千户以上,设千户一员。百户以上,设百户一员。不及百户者,设百长一员……千百户之下,设散百长数名”。可见,“ 千户”、“百户”的称谓与他们当初所管辖的属民户数直接相关。这里提到的“百长”有两种:一是管辖属民不足百户的土官,并规定:“每十户设立头目一名”,若不遵行,千百户要受到处罚。顾名思义,“十家长”只是在十户左右的属民中产生影响。在《番例》各条款中,十家长和小头目从未被同时提及,二者所指很可能是同一职级,只不过称谓不同而已。《番例》在量刑时,常常把十家长或小头目与平人相提并论,说明他们的地位与平人相差无几。《番例》在论及有关职权时,往往没有提到“散百长”或“小百长”,表明他们在诸多方面没有权威。这样, 千户、百户和管束部落的百长是千百户中的主要人物。
(1).犹百家。《淮南子·氾论训》:“ 尧 无百户之郭, 舜 无置锥之地,以有天下。”《史记·封禅书》:“赐民百户牛一酒十石,加年八十孤寡布帛二匹。”《后汉书·章帝纪》:“加赐 河南 女子百户牛酒。” 李贤 注:“此女子百户,若是户头之妻,不得更称为户;此谓女户头,即今之女户也。”
(2).官名。 元 设百户为“百夫之长”,隶属于千户,为世袭军职。 明 清 为低级军官。《元典章·兵部·整治军兵》:“万户、千户、百户不肯奉公优恤军人,专务尅取益己。”《清史稿·食货志一》:“ 嘉庆 初, 铜仁 、 石峴 苗 地建碉卡,置屯军,每军百名,设百户一,总旗二。”
百家。
職官名。元、明時的武官,統兵一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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