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经官府指派的牙商。 清 袁枚 《新齐谐·牙鬼》:“男子官牙 刘 某,吞布价而花销之。”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杂课·田房税》:“宜将本县官牙若干名,造花名存案。凡有田房交易,定有官牙书名画押,交易三日内,官牙具单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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