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工匠二》:“成化二十一年奏准,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这是明代规定轮班匠可以缴银代役。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列为定制。清代才有匠班银的名称,《清会典》卷一七列举“户别”中,在“匠户”下注云:“原编丁册,各省皆有匠户轮班供役,嗣改为按户征银解京代班,曰匠班银。后各省渐次摊丁入地征收,惟于《赋役全书》仍存其目。”
清 代对匠户征收的代役金。《清会典·户部五·尚书侍郎职掌》“有匠户”原注:“原编丁册,各省皆有匠户轮班供役,嗣改为按户徵银解京代班,曰匠班银。后各省渐次摊入地丁徵收。”《清会典事例·户部·丁银摊征》:“ 康熙 四十一年覆准, 山东 匠班银归入地丁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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