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ī xíng ㄕㄧ ㄒㄧㄥˊ失刑罪是中国古代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秦简记载有一个官吏因未及进估算赃物的价值而致用刑不当,被定为“失刑”罪:“士伍甲盗,以得时值赃,赃值百一十,吏弗值,狱鞫乃值赃,赃值过六百六十,黥甲为城旦。问甲及吏何论?甲当耐主隶臣,吏为失刑罪。”在后来的《史记·循吏列传》也有记载到:“李离曰:‘理(司法官)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秦简·法律问答》中多处规定了失刑罪。唐代以后,法律对此均有明文规定。失刑分为失出和失入两种。失出指审判官因过失将有罪者判为无罪、将重罪者判为轻罪的行为。失入得审判官因过失将无罪者判为有罪、将轻罪者判为重罪的行为。犯失刑罪的审判官吏要负刑事责任。失刑罪较故意出入人罪要轻;失出较失入要轻。《唐律·断狱律》:“断罪失于出者,各减五等。”“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明、清律规定亦。
谓当刑而未处刑。《国语·晋语三》:“失刑乱政,不威。” 韦昭 注:“有罪不杀为失刑。”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宗藩·郡王谋叛贷命》:“惟情罪最昭灼,审鞫最详确,犹得死牖下者,无若 景帝 初年处 岷藩 事,最为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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