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税是明朝旧有的一个税种,指专门对一些种类的有色金属征收的特别税,自明初起即存在。但我们现在一般意义上讲的矿税则是明朝万历年间开矿、榷税二者的合称,应当与原有的矿税区分开来。万历二十四年乙酉,明神宗万历皇帝为了增加宫中的收入以应付日益庞大的内庭开支,开始派遣太监采矿。一开始只是在直隶,很快就遍及河南、山东、山西、浙江、陕西等处。榷税开始的具体日期已不可考,但当在开矿之后。
旧称矿业税。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兵部·南京贡船》:“十年前矿税盛行,阉人流毒,輒於 寳坻县 创为银鱼厰,与南对峙。” 清 薛福成 《筹洋刍议·矿政》:“自 明 之晚季,以矿税为厚歛之端,宦竖四出,徵求无艺,有司因之苛派百姓,海内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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