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世纪以后,出现了不同于律令制行政区划中郡乡的乡,该乡长官称乡司,负责征收属地租税的工作。担任者一般为当地有势力者。
旧时一乡中管理杂事的人,略同于社长、里正等。《元典章新集·吏部·丁忧》:“各衙门贴书、祗候、弓手、里正、主首、社长、乡司,并无役军民人等遭值父母之丧,治则以谓杂役无禄之人,不行依理丁忧。” 元 孛罗御史 《一枝花·辞官》套曲:“ 王大户 相邀请, 赵乡司 扶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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