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发布《大诰》,也就是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分,统称《御制大诰》。洪武中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脱避粮差日趋严重。朱元璋为维护封建统治,遂将“官民过犯”典型案例辑录成帙,仿周公《大诰》之制,于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布《大诰》七十四条,十九年春刊布《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十九年冬刊布《大诰三编》四十三条,颁行天下,诰戒臣民。反映了明太祖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因为过于严酷和过多体现明太祖个人特征,故《大诰》在洪武之后基本不再行用。 大诰内分十种项目,颁之学宫以课士,令人人习之。不久又颁布续编﹑三编。参阅《明史·太祖纪三》﹑《明通鉴·太祖洪武十八年》。
(1).《尚书》篇名。《书·大诰序》:“ 武王 崩,三监及 淮 夷叛, 周公 相 成王 ,将黜 殷 ,作《大誥》。” 孔 传:“陈大道以誥天下,遂以名篇。”后用以泛称典诰之文。《周书·苏绰传》:“自 有晋 之季,文章竞为浮华,遂成风俗。 太祖 欲革其弊,因 魏帝 祭庙,羣臣毕至,乃命 绰 为大誥,奏行之。”
(2). 明 洪武 十八年颁布的法律文件。内分十种项目,颁之学宫以课士,令人人习之。不久又颁布续编、三编。参阅《明史·太祖纪三》、《明通鉴·太祖洪武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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