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将人犯交付素有信用的人负责其随传随到。在我国,如刑事被告人罪行较轻,或身患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司法机关可准许其找素有信用的人作保,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以此作为不受拘禁或获取释放的条件。
訟案未結,而法院令羈押中的被告出具保證金或保證人,確保他能隨時到庭候審,而後停止羈押,稱為「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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