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诉讼制度用语,即进行审判和判决。汉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收集证据,除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外,还重视收集被告人的口供,而收集口供往往搞刑讯逼供。经审讯获取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目的是看此次供辞与上次是否有出入,从而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辞的机会。然后,对被告宣判。
审理案件。《魏书·广川王略传》:“性明敏,鞫狱称平。”《旧唐书·职官志二》:“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讎嫌者,皆听更之。” 章炳麟 《文学说例》:“ 迁固 所録……仍其本语,无所增损,如鞫狱之録辞,此所谓口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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