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瘦马指明代扬州的人肉买卖交易,是中国明清时期的一种畸形行业。先出资把贫苦家庭中面貌姣好的女孩买回后调习,教她们歌舞、琴棋、书画,长成后卖与富人作妾或入烟花柳巷,以此从中牟利。因贫女多瘦弱,“瘦马”之名由此而来。 挑选瘦马有着一套极为严格的鉴定程序,而其中最为客商看重的就是对于瘦马的小脚的评判。鉴定这“三寸金莲”也有着一套极详细的办法,并且人们还为此制定出了“瘦、小、尖、弯、香、软、正”等七条标准。 “瘦马”多是贫苦人家的孩子,在七八岁之时,被人口贩子买去。之后,等待她们的就是漫长的集中营式的魔鬼训练期。“瘦马”的瘦,既有天生体弱的原因,也是被刻意“饿”出来的。依据先天条件,“瘦马”被分为三六九等。
(1).旧时鸨母抚养他人you*女,成年后卖给人作妾称为“养瘦马”。 清 赵翼 《陔馀丛考·养瘦马》:“ 扬州 人养处女卖人作妾,俗谓之养瘦马。其义不详。 白香山 诗云:‘莫养瘦马驹,莫教小妓女,后事在目前,不信君记取:马肥快行走,妓长能歌舞,三年五年间,已闻换一主。’ 宋漫堂 引之,以为养瘦马之説本此。”
(2).泛称养妓女。 清 褚人穫 《坚瓠续集·金陵词客》:“ 金陵 一词客侨庽 吴门 ,家蓄粉头为业,俗名养瘦马。”参阅 清 顾张思 《土风录》卷二。
舊時鴇母蓄養雛妓,長大後轉售豪門富室以圖利,稱為「養瘦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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