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确立的。《北魏律》首次将“官当”制度列入法典。官当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犯的是公罪,还可以多当一年(参见“公罪与私罪”)。一般五品以上的官员犯罪后可以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可以当徒一年,所以,犯公罪的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当三年。
(1).以官职抵当徒刑。 唐 宋 时期官吏犯罪,可以降低品级以减免徒刑。《唐律疏议·名例·以官当徒》:“若本罪官当以上,别条云‘以理去官与见任同’,即依以官当徒之法:用官不尽,一年听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尽者,三载听叙,降先品二等。若犯罪未至官当,不追告身,叙法依考解例,期年听叙,不降其品。” 宋 沉括 《梦溪笔谈·官政一》:“降先品者,谓免官二官皆免,则从未降之品降二等叙之;免所居官及官当止一官,故降未降之品一等叙之,今叙官乃从见存之官更降一等者,误晓律意也。”
(2).官府批准营业的当铺。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杂课·当税》:“现在纳税者,即为官当。许铺门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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