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谓下属有罪,处分统率的人。 唐 刘禹锡 《唐故相国赠司空令狐公集记》:“七月礼毕,部下吏有以赃状闻者,朝典用责率之义,是以左授 宣 、 歙 、 池 等州都团练观察处置等使兼御史大夫。”参见“ 责帅 ”。
(2).督责统御。 宋 范仲淹 《与韩魏公书》:“屡烦天听,不敢再瀆,但愧将佐何以责率?悚仄,悚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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