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公堂上主审官对犯人动刑时,从公案上抽出竹签抛掷于地,以示令出。《儒林外史》第三二回:“廪生,一来中的多,中了就做官。就是不中,十几年贡了,朝廷试过,就是去做知县、推官,穿螺螄结底的靴,坐堂,洒籤,打人。”洒,一本作“ 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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