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各官署占有的田地。以所收地租充作办公经费。隋开皇九年,(589年)令给外官公廨田。唐高祖定制,凡京内外各官署都给公廨田:在京的官署给田自二十六顷至二顷;在外诸州的官署给田自四十顷至一顷。又有公廨园、公廨地,依例各有定额。
隋 唐 时期给各官署以所收地租补充办公经费的公田。 隋文帝 开皇 九年(公元5*9*年),诏给外官公廨田,为公廨田名称之始。 唐 制内外各官署均依照等级高低,分别给予公廨田。在京官署公廨田自二十六顷至二顷,在外诸州公廨田自四十顷至一顷。官吏解职,移交后任。公廨田租给农民耕种,苛收地租。 唐 以后无给公廨田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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