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公民在侨居国成为民事、刑事诉讼被告时,该国领事具有的按照本国法律,予以审判、定罪的权力。 它是外国在华侨民脱离中国司法管辖的一种特权,是国家间商业往来发展的产物,其起源于古希腊的“外国代表人”制度和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外国人执政官”制度。
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殖民地或附属国攫取的一种特权,即它的侨民在当地的民事、刑事诉讼,所在国法庭无权审理,而由它派驻当地的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审判。
列強諸國僑民犯罪時,不受居僑國法律的管轄,而由本國領事依本國法律審判。為帝國主義國家對半殖民地國家所訂立的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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