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法,国家对食盐征税和专卖榷禁的各种制度。公元前7世纪前期,管仲相齐桓公,“兴盐铁之利”,由国家统一管理食盐的生产和销售,开中国盐法之始。
官府管理盐务所制定的政策法令、产销制度和有关则例。 唐 韩愈 《论变盐法事宜状》:“况绢之贵贱,皆不缘盐法。”《新唐书·食货志四》:“ 乾元 元年,盐铁、铸钱使 第五琦 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傜。”《元史·食货志五》:“盐法隳坏,亭民消废。”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司道·盐运使》:“嗣后 耿清惠 以故都运转侍郎,仍出理盐法,歷朝皆特差都转运使董其事。”
管理鹽政的法規。其制度各朝代有不同,西漢為專賣時代,東漢六朝為租稅時代,隋取無稅制,唐代以後復為專賣制。民國二十年政府公布新鹽法,廢除專賣制,恢復租稅制,任人民自由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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