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役法,又称免役法,于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实施。 募役法(免役法)规定: 原本百姓按户等轮流到州县当差役的方法,改为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募役费用由当地主户按户等分担,称“免役钱”,原本免役的官户,僧道户等,也缴纳同样的钱,称“助役钱”。 募役法(免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使很多农民免除劳役,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即免役法。 宋 王安石 所行新法之一。 宋 叶适 《役法》:“自 熙寧 为募役法,尽官府之役,官自募之,官受其病而民获其利,官当其劳而民居其逸。”参阅《文献通考·职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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