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员公署的作用是管理所属各县的行政领导工作,不参与实际业务管理。专员公署代表省政府行使权利,地级市只代表市政府行使权利。专员公署的权力大于地级市,可以代表省政府管理地级市。
省称“专署”。我国原在省、自治区下的专区设立的派出机关。代表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督促、检查、指导所辖县、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1978年宪法改称“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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