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用刑慎重不滥。最初见于《尚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惟刑之恤哉!”意即考虑到刑罚可能滥用失当,量刑时要有悯恤之意,使刑罚轻重适中。后世一般指对于老幼废疾者的减刑和对狱囚的悯恤。汉代统治者注意对于老幼、妇女、废疾者刑罚的减免,汉律规定,年八岁以下,八十以上,除非亲手杀人,犯别的罪都不予追究。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时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孕妇、盲人、侏儒症患者,在监禁时可给予优待,不加桎梏。
(1).慎用刑法。语本《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唐 陈子昂 《谏用刑书》:“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望在恤刑尔。”
(2).特指减刑。《晋书·刘波传》:“法苛政乱者,恤刑不赦。”《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詔恤刑。自是每岁常举行之。”《清会典·刑部四·恤刑》:“凡恤刑之典:曰停刑,曰减刑,曰停遣。”
(3). 明 代及 清 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清理冤滞的官员,常被称为恤刑。始设置于 明 太祖 时, 成化 后遂成定制。 清 康熙 时裁省。《醒世恒言·张廷秀逃生救父》:“你爹全亏了 种义 ,一向到也安乐。如今恤刑坐於 常熟 ,解审去了。”参阅《明史·刑法志三》。
語本書經.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指使用刑罰應慎重審明,不使枉濫。
在用刑之際,應注意某些可以特別加以體恤的情況。
職官名。明、清時設置,由中央派往各地復審囚犯、清理冤獄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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