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代刑法从轻发落的杖数。后亦泛称责打。 宋太祖 始定折杖之制,凡徒刑五,最轻为徒一年,脊杖十三;又杖刑五,最轻为杖六十,臀杖十三。参阅《宋史·刑法志一》。 宋 无名氏 《张协状元》戏文第三五出:“末:‘推得没巴臂。’生:‘门子打十三!’” 元 孟汉卿 《魔合罗》楔子:“你若无事到他家里去,我一准拏来打十三。” 明 高明 《琵琶记·琴诉荷池》:“背起打十三,那廝不中用,只教他烧香。”
宋代杖刑中最輕者,只打十三下。後泛指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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