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调的制定和实施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被破坏,租庸调法则会随之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唐 代对受田课丁征派的三种赋役的并称。导源于 北魏 到 隋 代的租、调、力役制度。凡丁男授田一顷,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岁输绢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役人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纳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 唐 开元 末年均田制破坏,这种承袭 北魏 的赋役制度渐不适用; 安 史 之乱后,为两税法所代替。《新唐书·高祖纪》:“二月乙酉,初定租庸调法。”《资治通鉴·梁简文帝大宝元年》:“ 泰 始籍民之才力者为府兵,身租庸调一切蠲之。”《明史·食货志二》:“赋役之法, 唐 租庸调犹为近古。”
一種唐代賦稅徭役的制度。以均田制為基礎,丁男、中男授田一頃,每年納粟二石,稱為「租」;每年服勞役二十日,或若不服役,每日交絹三尺,稱為「庸」;每戶每年繳納定額的絲、麻等物產,稱為「調」。安史之亂後,均田制被破壞,此法遂為兩稅制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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