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视和歪曲法令。《隋书·刑法志》:“留尚书比部,悉使备文,若班下州郡,止撮机要。可无二门侮法之弊。” 唐 白居易 《唐故通议大夫和州刺史吴郡张公神道碑铭》:“ 絳 之郡有主壻者,怙宠侮法,豪夺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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