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种和粮食。《汉书·文帝纪》:“民讁作县官及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后汉书·和帝纪》:“贫民假种食,皆勿收责。”《三国志·吴志·吴主传》:“詔原逋责,给贷种食。”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
本文地址:https://www.cidian5.com/cidian/IvUa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