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盐法沿袭明制,基本上实行封建的引岸制度。盐商运销食盐,必须向盐运使衙门交纳盐课银,领取盐引(运销食盐的凭证),然后才可以到指定的产盐地区向灶户买盐,贩往指定的行盐地区销售。但领取盐引则须凭引窝(又称窝根、根窝),即证明拥有运销食盐特权的凭据。盐商为了得到这种特权,须向政府主管部门认窝。认窝时,要交纳巨额银两。握有引窝的盐商就有了世袭的运销食盐的特权。
经营食盐买卖的商人。旧时须纳税于官,官给票引,其引地需用之盐,即由他专卖。 唐 韩愈 《论变盐法事宜状》:“盐商利归於己,无物不取。”《宋史·食货志下四》:“议者谓:‘异时盐商於榷货务入纳转廊,惟视东南诸郡积盐多寡。’”《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五回:“原来 扬州 地方,花园最多,都是那些盐商盖造的。”
經營鹽業的商人。舊時鹽商納稅於官,而取得鹽引,專賣鹽於引地之內。至民國二十年,乃決定取銷專賣制,聽任人民自由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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