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罪。《史记·平準书》:“入物者补官,出货者除罪。”《晋书·王羲之传》:“今除罪而充杂役,尽移其家,小人愚迷,或以为重於杀戮,可以絶姦。”
(2).谓开脱罪责。《史记·淮南衡山列传》:“为亡命弃市罪诈捕命者以除罪。” 裴駰 集解引 晋灼 曰:“亡命者当弃市,而王藏之,诈捕不命者而言命,以脱命者之罪。”
免除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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