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主义是个人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基本特点是以自我为中心,以个人利益作为思想、行为的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标准。利己主义一词源于拉丁语ego,意为“我”。 利己主义作为历史悠久的人类欲望,有了人类就有了它,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它产生于17世纪,欧洲早期思想家霍布斯、孟德维尔和爱尔维修等人对其都做过理论概括。 利己主义思想产生于私有制社会,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先秦时期(前21世纪~前 221年)的杨朱“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的主张,是古代利己主义思想的典型。杨朱思想固然存在着某些缺陷,但绝非一句“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能论定的。 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利己主义被发展成为一种系统完整的道德学说。资产阶级的思想家T.霍布斯、B.孟德维尔、C.A.爱尔维修等人,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把几千年来剥削阶级信奉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道德观念,看作是人的不变的利己本性,并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
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思想和生活态度。亦专指一种lun*理学说,认为个人利益高于一切,把个人幸福作为一切行动的规范。 梁启超 《新民说》第二节:“此虽利己主义之鄙言,而实鞭策人自治自助之警句也。” 巴金 《灭亡》第九章:“他好象是一个利己主义者,而且他也曾向人宣传过他底利己主义。”
以自己的利益幸福,做為人生行為目的和道德標準的主義,倡於英人霍布斯及德人尼采等。
反义词: 利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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