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判以杖刑。 元 李致远 《还牢末》楔子:“去了他那枷,杖断八十者。” 明 陶宗仪 《辍耕录·宪佥案判》:“公怒其詬ru*师表,有伤风化……判云:‘既能为不能为之事,正当受不当受之刑。’卒杖断之。”《水浒传》第三回:“原告人保领回家,邻佑杖断,有失救应。”
判決施行杖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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