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是中国古代法律中指人肢体或五官伤残,较笃疾为轻。《唐律疏议·斗讼》:“假有旧瞎一目为残疾,更瞎一目成笃疾”。《宋刑统·户婚律》曰:“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三指,手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大瘿癌如此之类,皆为残疾。”明清律将唐宋的残疾与废疾合称残废。残疾在确定伤害的后果以定罪量刑时为一重要标准,同时又是减免刑罚、赋税、徭役的依据之一。《唐律疏议·斗讼》:“诸斗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
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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