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寺院法和日耳曼法也设有准正制度。现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设立有准正制度,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理念相连结。但各国的具体规定,略有区别。准正的目的——为了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据一定标准查对。《晋书·挚虞传》:“考步两仪,则天地无所隐其情;準正三辰,则悬象无所容其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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