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等(magnitude)是衡量天体光度的量。为了衡量星星的明暗程度,古希腊天文学家喜帕恰斯(Hipparchus,又名依巴谷)在公元前二世纪首先提出了星等这个概念。星等值越小,星星就越亮;星等的数值越大,它的光就越暗。在不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星等一般指目视星等。
表示天体相对亮度的数值。亮度愈强,数值愈小。亮度每差2.512倍,星等即差一等。
依地球上所接受的星球亮度而劃分的等級,星等愈小,表示亮度越高。以目視的方法而定的星球亮度大小,稱為「目視星等」,每一星等的亮度差是二點五一二倍。另一種只與星球本身發光強度有關,而觀測者的遠近距離無關的星等,稱為「絕對星等」。即目視星等扣除距離因素為絕對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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