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打。《书·益稷》“挞以记之” 孔 传:“笞挞不是者,使记识其过。”《后汉书·崔寔传》:“右趾者既殞其命,笞挞者往往至死,虽有轻刑之名,其实杀也。” 明 张居正 《与南台长言中不干外政书》:“ 张进 本一火者耳,酒泼放肆,送内守备笞挞之,革其管事,法如是足矣。” 康有为 《大同书》甲部第一章:“小不如意,呵谴笞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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