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吏部考核京官的一种制度。洪武时规定三年一考,后改为十年一考。弘治年间规定六年举行一次,清代改为三年,以“四格”、“八法”为升降标准。
明 清 定期考核京官的制度。 明 代每六年举行一次。 清 代吏部设考功清吏司,改为三年考核一次,在京的称“京察”,在外地的称“大计”。《明史·选举志三》:“考察之法,京官六年,以巳、亥之岁,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降调、閒往为民者有差,具册奏请,谓之京察。”《官场现形记》第五三回:“这位 淮安府 乃是翰林出身,放过一任学臺,后来又考取御史,补授御史,京察一等放出来的。”参阅《清会典·吏部八·考功清吏司》。
舊時定期考核京城官吏的制度。如明代每六年考核一次,清代則三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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