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古代井田制,百亩为“夫”,三夫为“屋”。一屋三夫互相担保,以缴纳赋税。《周礼·地官·小司徒》:“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攷夫屋。” 郑玄 注:“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出地贡者三三相任。” 贾公彦 疏:“一井之内九夫,三夫为屋,是一屋三夫,自相保任,故云‘三三相任’。据井而言也。”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
本文地址:https://www.cidian5.com/cidian/LOFsuwM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