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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优惠制

学习:174 次 更新时间:2023-10-10 17:43:15

普惠制(GSP),即普遍优惠制,是一种关税制度,是指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 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1976年5月,第四届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决议,要求改善和加强普惠制。 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需满足的条件:原产地标准,商品要符合直接运输的原则,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普惠制的基本原则:普遍性、非歧视性、非互惠性。 普惠制的目标是:(1)增加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人;(2)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3)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普惠制原产地证是依据给惠国要求而出具的能证明出口货物原产自受惠国的证明文件,并能使货物在给惠国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

普遍优惠制的拼音

拼音:pǔ biàn yōu huì zhì

词典解释

简称“普惠制”。经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制度。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二届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1970年为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所采纳。但在具体实施中,各给惠国根据自身利益都对受惠国规定了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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