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拾到财物,物归原主,不占为己有。
相传 唐 宰相 裴度 少时游 香山寺 ,拾得某妇人所遗下的三条宝带,这是她借来为父亲脱罪的, 裴度 守候着还了她。见 宋 丁用晦 《芝田录·裴度》。后以喻拾到财物,物归原主,不占为己有。《警世通言·吕大郎还金完骨肉》:“这不意之财,虽则取之无碍,倘或失主追寻不见,好大一场气闷。古人见金不取,拾带重还。我今年过三旬,尚无子嗣,要这横财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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